【星空体育买球行業資訊】6月4日起,重慶包裝印刷業VOCs排放控製迎來新的強製性地方標準;不再按重慶《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執行

日期:2025-02-20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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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星空体育买球行業資訊】6月4日起,重慶包裝印刷業VOCs排放控製迎來新的強製性地方標準;不再按重慶《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執行 導讀微信ID:VOCs99 據VOCs前沿(微信ID:VOCs99)了解:針對VOCs汙染控製,重慶市除了把治理任務劃分到區或者企業,提出建設重點企業VOCs在線監測,還出台實施重慶市汽車及摩托車配件、汽車維修、印刷包裝等重點行業VOCs排放標準,這在國內是不多見的。重慶市的VOCs汙染防治走在了國內前列。 1 2015-2016年,重慶已實施的3行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

【星空体育买球行業(ye) 資訊】6月4日起,重慶包裝印刷業(ye) VOCs排放控製迎來新的強製性地方標準;不再按重慶《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執行


導讀微信ID:VOCs99

據VOCs前沿(微信ID:VOCs99)了解:針對VOCs汙染控製,重慶市除了把治理任務劃分到區或者企業(ye) ,提出建設重點企業(ye) VOCs在線監測,還出台實施重慶市汽車及摩托車配件、汽車維修、印刷包裝等重點行業(ye) VOCs排放標準,這在國內(nei) 是不多見的。重慶市的VOCs汙染防治走在了國內(nei) 前列。

1 2015-2016年,重慶已實施的3行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重慶市地方標準的製定,有比較明顯的地方特點,即針對汽車行業(ye) 發布了3個(ge) 行業(ye) 標準,包括汽車整車製造、摩托車及 汽車配件製造、汽車維修等。

2今年,重慶新增發布包裝印刷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重慶市環保局於(yu) 4月10日發布《包裝印刷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DB50/758-2017),特別對VOCs排放做了詳細的規定,將於(yu) 6月4日正式實施!

全文如下:



前言

為(wei)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改善重慶市環境空氣質量,減輕大氣汙染物對群眾(zhong) 健康影響,加強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管理,促進包裝印刷業(ye) 生產(chan) 工藝和汙染治理技術進步,製定本標準。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重慶市包裝印刷業(ye)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管理和控製按本標準執行,不再執行重慶市《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50/418-2016)。包裝印刷業(ye) 企業(ye) 排放水汙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產(chan) 生固體(ti) 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或地方固體(ti) 廢物汙染控製標準。

本標準是重慶市包裝印刷業(ye) 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控製的基本要求。環境影響評價(jia) 文件或排汙許可證要求嚴(yan) 於(yu) 本標準時,按照批複的環境影響評價(jia) 文件或排汙許可證執行。按照有關(guan) 法律規定,本標準為(wei) 全文強製。

本標準附錄A為(wei) 規範性附錄,附錄B為(wei) 資料性附錄,附錄C為(wei) 規範性附錄,附錄D為(wei) 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依據GB/T1.1-2009給出的規則進行起草。

本標準由重慶市環境保護局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重慶市環境科學研究院、重慶市艾格名環保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喬(qiao) 雷、周誌恩、方維凱、吳莉萍、吳家翔、宋丹、張丹、唐敏、陳敏、王曉宸、謝耕。

本標準由重慶市人民政府於(yu) 2017年3月23日批準。

本標準於(yu) 2017年4月10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實施。

包裝印刷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包裝印刷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汙染物監測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yu) 重慶市現有包裝印刷企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jia) 、環境保護設施設計及其投產(chan) 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

本標準適用企業(ye) 類型*包括C2311書(shu) 、報刊印刷、C2312本冊(ce) 印刷、C2319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C2320裝訂及印刷相關(guan) 服務等。印刷相關(guan) 商業(ye) 服務單位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適用於(yu) 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行為(wei) ;新設立汙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nei) 現有汙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jia) 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guan) 規定執行。

*注:按《國民經濟行業(ye) 分類》(GB/T4754)的分類進行劃分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yu) 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jin) 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yu) 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yu) 本文件。

GB/T9851印刷技術術語

GB14554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

GB/T16157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yu) 氣態汙染物采樣方法

HJ/T38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42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56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汙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194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範

HJ/T220環境標誌產(chan) 品技術要求膠黏劑

HJ/T373固定汙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yu) 質量控製技術規範(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583環境空氣苯係物的測定固體(ti) 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584環境空氣苯係物的測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629固定汙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4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32固定汙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氣袋法

HJ734固定汙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定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759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3 術語和定義(yi)

下列術語和定義(yi) 適用於(yu) 本標準。

3.1包裝印刷packageprinting

使用印版或其他方式將原稿上的圖文信息轉移到承印物上的工藝過程,即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絲(si) 網(孔版)印刷方式,以報紙、書(shu) 籍、雜誌、廣告、海報、包裝(紙質、塑料)、金屬、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為(wei) 承印物的生產(chan) 活動。

3.2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參與(yu) 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3.3印刷油墨printingink

用於(yu) 印刷過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質。[GB/T9851.1-2008,3.4]

3.4排氣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

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ti) 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麵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5非甲烷總烴non-methanehydrocarbon

采用HJ/T38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以碳計)。

3.6*高允許排放濃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指處理設施後排氣筒中汙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汙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GB16297-1996,3.2]

3.7*高允許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小時排放汙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GB16297-1996,3.3]

3.8企業(ye) 邊界enterpriseboundary

印刷製造業(ye) 企業(ye) 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ye) 或生產(chan) 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3.9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標準狀態下(溫度273K,壓力101.3kPa),監控點(根據HJ/T55確定)的大氣汙染物濃度在任何1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單位mg/m3。

3.10現有汙染源existingpollutionsource

現有汙染源是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chan) 或環境影響評價(jia) 文件已獲批準的汙染源。

3.11新建汙染源newpollutionsource

新建汙染源是指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jia) 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汙染源。

3.12主城區urbanarea主城區對應都市功能核心區和都市功能拓展區,包括: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九個(ge) 行政區。

3.13其他區域otherarea

其他區域對應城市發展新區、渝東(dong) 北生態涵養(yang) 發展區和渝東(dong) 南生態保護區,即重慶市行政區劃內(nei) 除去主城區的行政區域(含行政區域範圍內(nei) 的各類開發區)。

3.14選擇性指標iveindex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jia) 或環境管理的需要,選擇性進行監測、評估的項目指標。

a)對排氣筒、廠界大氣汙染物監控、廠區內(nei) 大氣汙染物監控點以及汙染物回收淨化設施去除效率,以非甲烷總烴(NMHC)作為(wei) 揮發性有機物的綜合性控製指標。以涵蓋該行業(ye) 主要特征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作為(wei) 輔助性控製指標。

b)針對原料中的VOCs,指實際生產(chan) 條件下具有相應揮發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的統稱。

3.15總去除效率Removalefficiency

指汙染物控製設備去除汙染物的量與(yu) 處理前汙染物的量之比。

4 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

4.1時段劃分

4.1.1現有汙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4.1.2新建汙染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4.1.3工藝措施和管理要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

4.2排氣筒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4.2.1現有源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按表1規定執行第Ⅰ時段標準,自2018年7月1日起按表2規定執行第Ⅱ時段標準。新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按表2規定執行第Ⅱ時段標準。

4.3無組織排放監控點及廠界周邊汙染控製要求

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視為(wei) 無組織排放,生產(chan) 車間應執行表3的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4.4生產(chan) 管理和工藝操作技術要求

車間原輔材料存儲(chu) 及生產(chan) 工藝管理和操作技術要求參見附錄A。

4.5排氣筒高度與(yu) 排放速率要求

4.5.1排氣筒高度不應低於(yu) 15米,排氣筒高度低於(yu) 15米,則排放速率I時段按表1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執行,Ⅱ時段按表2的排放速率限值的50%執行。

4.5.2排氣筒高度除遵守4.6.1的要求外,非工業(ye) 園區企業(ye) 還應高出周圍200米半徑範圍的*高建築3米以上,不能達到該要求的排氣筒,應按表2所列排放速率限值Ⅱ時段要求的50%執行。

4.5.3兩(liang) 個(ge) 排放相同汙染物的排氣筒,若其距離小於(yu) 其幾何高度之和,應合並並視為(wei) 一根等效排氣筒。有三根以上的近距離排氣筒,且排放同一種汙染物,應以前兩(liang) 根的等效排氣筒,依次與(yu) 第三、第四根排氣筒取等效值。等效排氣筒有關(guan) 參數的計算公式參見附錄B。

4.6其他控製要求

4.6.1企業(ye) 惡臭汙染控製應符合GB14554中相關(guan) 要求。

4.6.2有機汙染物排放連續監測係統的安裝及運行維護,按有關(guan) 法律、《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及其他國家和重慶市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

5 汙染物監測要求

5.1排氣筒監測

5.1.1生產(chan) 排氣筒應設置長久采樣口和采樣平台,安裝符合HJ/T1要求的氣體(ti) 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並滿足GB/T16157和HJ/T397規定的采樣條件。

5.1.2排氣筒中標準管控項目的監測采樣應按GB/T16157、HJ/T397、HJ732的相關(guan) 規定執行。

5.1.3本標準規定的排氣筒中標準管控項目濃度限值是指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可以任何連續1小時的采樣獲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時內(nei) 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ge) 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對於(yu) 間歇性排放且排放時間小於(yu) 1小時,則應在排放時段內(nei) 實行連續監測,或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ge) 以上樣品並計平均值。

5.1.4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yu) 日常實際運行工況相同,且不低於(yu) 日常工況的75%。

5.1.5生產(chan) 設施應采用合理的通風措施,不得故意稀釋排放。在國家未規定單位產(chan) 品基準排氣量之前,暫以實測濃度作為(wei) 判定是否達標的依據。

5.1.6利用排氣筒排放VOCs的汙染源,其標準管控項目濃度和排放量應每半年檢測一次。檢測報告應含檢測濃度值、小時平均值及總平均值。監測報告應當由環保職能部門認可的機構出具。企業(ye) 或專(zhuan) 業(ye) 機構應依據管道汙染物檢測結果及含VOCs原料記錄,計算全廠VOCs的年排放量。

5.2無組織排放監控點及廠界周邊監測要求

5.2.1廠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應按HJ/T55的規定執行。

5.2.2無組織排放監測點VOCs的分析測定方法應按照表5的規定執行。

5.2.3本標準無組織排放VOCs濃度限值是指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可以任何連續1小時的采樣獲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時內(nei) 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ge) 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對於(yu) 間歇性排放且排放時間小於(yu) 1小時,則應在排放時段內(nei) 實行連續監測,或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ge) 以上樣品並計平均值。

5.2.4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yu) 日常實際運行工況相同,且不低於(yu) 日常工況的75%。

5.3大氣汙染物測定方法

大氣汙染物分析測定應按照表5規定的方法執行。

6實施與(yu) 監督

6.1本標準由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印刷企業(ye) 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ye) 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wei) 判定排汙行為(wei) 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guan) 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生產(chan) 管理和工藝操作技術要求

A.1油墨、粘膠劑、有機溶劑等原輔材料宜儲(chu) 存在密封容器中。在有機溶劑輸送與(yu) 轉移、墨輥等設備清洗過程中,應盡可能減少VOCS排放。廢棄的油墨桶、有機溶劑容器桶或膠水桶在移交專(zhuan) 門的回收處理機構前,應密封存儲(chu) 。

A.2印刷、烘幹、複合等工藝單元產(chan) 生的含VOCS廢氣,條件允許,宜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應采用圍閉式集氣係統或局部集氣係統,將工藝過程產(chan) 生的VOCs經由密閉排氣係統導入VOCs控製設備進行處理並達到本標準排放限值後排放。

A.3密閉排氣係統、汙染控製設備應與(yu) 工藝設施同步運轉。廢氣收集裝置和治理裝置必須按照規範參數條件運行。

A.4企業(ye) 經營者應每月記錄企業(ye) 使用的含VOCS原料名稱、VOCS含量、購入量、使用量、廢棄量、去向和庫存量等資料。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yu) 三年。

A.5印刷生產(chan) 活動中禁止使用煤油或汽油作為(wei) 設備清洗劑;禁止溶劑型上光油的使用;禁止使用溶劑型書(shu) 刊裝訂用膠黏劑,膠黏劑有害物質應符合HJ/T22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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